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外地公司的本地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由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地公司的本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外地公司所在地和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