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158天 单位只给98天合法么

2025-05-13 07: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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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法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正常的产假单位只给98天是正常的,除非有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原因可以增加时间。

产假是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扩展资料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回答2:

回答3:

肯定不合法,你可以和单位沟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沟通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关投诉维权。

回答4:

产假158天,单位只给98天肯定是违法的,侵害了产妇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妇联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如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