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市场价~也就是卖价的均价
要是乙方说不知道呢,但是甲方却说乙方知道,怎么办呢,真的好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