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筹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其他优抚对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