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应该选A,理由如下:
1、甲扬言杀害乙全家,这属于犯意表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题干中指出,公安人员找到甲时,其正携带凶器前往乙家。这说明,甲此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2、前往被害人所在地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了犯罪, 准备工作,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中止和未遂,都是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而所谓实行行为,指的是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很显然,甲前往犯罪目的地的行为并不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a 无法认定着手,而且铁定不是中止。
A
c
D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