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处罚幅度一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