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金不退怎么办

2025-05-11 07: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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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回答2:

当事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扩展资料:  

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程序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应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他的亲友、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如案件由侦查向审查起诉或者由审查起诉向审判阶段移送,侦查阶段已采取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受案机关仍决定继续采取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如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但剩余部分应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参考资料来源:拜泉县法院网-如何退还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回答3:

  1、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会退还保证金,应当退还保证金不退还的,可以向该单位申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