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是由文化产业的研究者、爱好者、康姓同仁、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和组织自发组成的非企业群众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共产党政策允许范围内,在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姓氏研究等活动,推进南阳市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南阳市长江路恒康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院内。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康氏文化,编著《南阳康氏》和《大周康叔传》等专著,创办会刊和杂志,为南阳姓氏文化做贡献。
1、组织发掘、整理、开发、研究文化遗产,组织康氏文化姓氏研究等,组织并推进相关的文化联谊活动;
2、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产业活动和学术讲座(论坛)和公益活动;
3、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积极与各地区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关心康氏姓氏研究,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康姓会员入会不受国内地域限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的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损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