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该条例是交通部起草的,带有明显的部门立法的痕迹,税务总局只是一个国务院直属机构,话语权是不够的。真正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说法,现在应该已经非常少了,大多是各级政府的平台公司融资修路,在实务中,就是该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执行的乱七八糟。
这个是各个负责营运的公司不同 采取的方式不一样,但是同样的都是可以做账的 ,看看上面是不是都有一个发票章 没有的那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