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任期三年,届满时重新选举。无法举行选举或者选举无法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原成员需要继续履行职务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确定之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如果副主任和委员已经选出,即新的村委班子就可以成立了,可以履行村委职责,主任可以择机再选,或有副主任代为履行主任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