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结息日之后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的利息就会产生"应收利息"与"当期利息"之分。
客户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并订立借据、签定合同时,都会约定结息方式,或按月结息,或按季结息,不论那种,它们的结息日都为21日(按月结息为每月21日,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的21日)。假如你的贷款是按月结息的,而你在当月的21日没有结息(假如在29日结息),此时银行在计息时便会分为两段计算:
第一段是你在21日之前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叫做应收利息。
第二段便是从21日至29日这8天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就叫做当期利息。
将应收利息与当期利息相加后,便是29日那天你要付给银行的利息。
可能是由于信贷系统的原因吧,信用社的约定还息日是每月或每季的21号,如果你是在21号以后还利息的话,那么系统会收你两笔,一笔是结算至21号的利息,即应收利息;另一笔是由21号到还息当天的时间里产生的利息,即当期利息。当然现在都是电子结算,是不会算错的,你大可放心,只要能给你用机器打出收据来,他是没法多收你利息的。
楼上的答的不错,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