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3、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三、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逮捕)
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法律法规)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有:
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居间行为。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