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仅仅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修改后的细则自然灾害不再需要转出
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可以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