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般轻伤鉴定是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进行,你可根据该标准自行对照。当然具体是否构成轻伤,还须经过法医鉴定程序才能确定。
现将该标准中关于面部、颈部构成轻伤的情形的主要规定附上,供参考: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