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按规定每月缴纳,也可由单位与公积金管理部门衔接,缴纳不一定在具体哪天
这个并没有硬性规定,可以在发工资之前,也可以在发工资之后。但不能拖太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