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记录已签字后,回来才发现内容不完整怎么办?可以补救吗?

2025-05-13 10:24:0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不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庭前不了解具体案情,审判员难以准确把握庭审重点,书记员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对此,承办人与书记员都要做足庭前准备功课,加强庭前沟通交流。法官通过预先阅卷,熟悉基本案情,做到案情重点、争议焦点了然于胸。

书记员能够及时详细了解案涉专业术语、复杂数字、生僻字、方言土语等内容,并于开庭前将诉讼卷宗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委托代理权限在开庭前录入到笔录中。这样,在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将有关信息再对照核实补正即可,这样既提高了记录的准确率,同时也节省了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