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恶意欠薪罪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具体操作的法律程序

2025-05-21 16: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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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已经开始实施。
如发生欠薪行为,首先要向劳动保障局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令该单位及负责人支付。如仍拒不支付,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回答2:

所谓的恶意欠薪,其实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即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也就是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也就是你必须先去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如果不支付的话,符合上述情况就可以要求公安立案。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的主管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如果有需要,去报案就是了。但是有一点要请明白,刑法是从旧兼从轻的追溯原则,也就是说,恶意欠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