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改,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将原来月销售额2000至5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将原来月销售额1500至3000元提高到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将原来每次(日)销售额150至200元提高到300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将原来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提高到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将原来每次(月)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