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人,申请劳动仲裁。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复工之后,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具有侮辱性的,职工能够胜任的,符合法律规定。调整岗位之后的工资,应当与本单位 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