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若侵犯,那么,侵犯的是哪一项权利?

2025-05-18 0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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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属于侵权。
一、这个问题不是单纯的肖像权的问题,李作为小品明星,考虑的是他的邻接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
二、对于这种公开表演,演员享有表演者权,这是邻接权的一种,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主要内容为表明身份以及许可他人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
三、但是,电视台对该小品新闻报道是合理使用,不是侵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回答2:

不属于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所以对公民肖像侵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公民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新闻报道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对其声誉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虽未经同意使用公民肖像不属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