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野生植物的进出口,《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过进出口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