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缺乏证据,会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收到公安提交的提请批捕的案件后,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案件交回公安继续办理。
审判是有分工的。不属于检察院直接审理而属公安局审理的案件会发回公安局审理。
都要发回公安局,公安经过进一步工作,决定是否送交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