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法官通过证据判断形成的内心信念,即为心证。心证如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法官应凭依其心证进行裁判。只有通过心证,法官才能最大可能地发现客观真实。
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及盖然性标准,是指在诉讼中,法官结合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确认证明力更强的一方的证据,并做出相应的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当,则法官将依法裁决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败诉。这样一种规则即为优势证据规则,依照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作出对占优势一方有利的裁决所确认的标准,就是优势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