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构成刑事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构成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你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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