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谢谢

判断对错:、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 )
2025-05-19 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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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存在,应是指经济法律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列,从而彰显其独立性。就当前经济法学界来说,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理论这一公认的“难垦之域”,在认识上各持己见,主要观点有:

(一)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已。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强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联系,忽视了经济法自身所特有的调整功能,没有认识到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还具有不同于传统的责任形态及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经济法独特功能的一面。因此,这一观点破坏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

(二)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有一定的独立性,其形态包括两种:一种是固有责任(经济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一种是援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说,这种观点在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它仅仅将经济法律责任的范围囿于自己独立的狭小的空间,割裂了经济法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同时,又采取援引其他法律责任的方法,导致经济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的混乱。这种观点将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也缺乏一定的逻辑性。

(三)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它只是一种综合责任,没有自己独特的承担责任的方式。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就必须也只能综合运用人们已有的调整方法,追求某种或某些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必将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丧失。这种观点的要旨在于承认经济法律责任确实是对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但这种综合并没有抹杀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特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摈弃了以往固守法律责任三分法的做法,注重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综合性的探讨,其开拓精神是非常可贵的,但它忽视了经济法发展对经济法律责任发展带来的契机,没有看到在经济法在动态发展中经济法律责任也会随之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

(四)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它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只是经济法规定的责任中的一种。可见,这一观点过于强调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一面,而割裂了与传统责任形态的内在联系,没有认识到可以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提取构建新型责任制度的有效发展路径时,会存在相互借鉴发展的可能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