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第十二款
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也就是说连续两次盗窃累计数额到了,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不应逮捕,不够立案标准的话,只能交由相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要看两次相加的具体数额,如果确实够不上立案的标准,公安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可能处以行政强制,即劳动教养,这个劳教可不比刑罚差,
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 027-83640140
总数到了就算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