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您公司在2010年9月份到期后,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
另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房东是有权利提前通知您公司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
综上,房东的做法是不违法的。您公司可以与房东商议,以提高租金或者其他的方式继续承租。
按照合同约定同政府协商,也可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纵横法律网 肖毅律师
违约可以起诉
纵横法律网 管东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