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对无偿献血者的优惠问题,各省规定的不一样。
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而江西的规定是: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凭据及病历,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核准报销其应减免的用血费用。
注意:岳母不属于直系亲属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