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拍摄或者输入,都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以营利为目的,说明,不存在免责事由,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个问题,书店的出售行为是发行权控制的行为,书店如果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销售盗版图书,要承担责任。如果尽到注意义务,则不承担责任(但依旧侵权)。
第三个问题,“咖啡店提供书籍给客人看不构成侵权,只要你是购买正版的书籍,你有权有偿或无偿给别人看。《著作权法》没有把这一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楼上的这个回答,我觉得并不妥。出租正版书籍,如果未经许可,也算是侵犯著作权,但纵然是购买了盗版的书籍,借给同学看,也不构成侵权。而这个问题中之所以不侵权,还要从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来看。免费提供书籍阅读,虽然转移了图书的占有,但是中国的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目的是转移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权(但并不需要转移,只要有转移所有权的可能就可以),所以咖啡店的这个行为并不符合这个要件,而出租的行为要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行为中只存在间接的营利行为,所以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出租定性这个行为。但可能会构成其他国家广义发行权调整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