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在A市,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我们公司便请求仲裁委裁决,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我们公司发现乙公司代理律师与丙仲裁员是夫妻关系。请问,如果我们公司要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何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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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