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核心问题:
1.对于工作地点,引号内,如果是签订后加进去的,则是欺诈,完全无效。
如果是签订之前已告知劳动者的,则是确确了工作地。是有效的。
2.第二,合同中指的“本公司下属公司”为单独法人时,本规定无效。别的公司的合同关系,本单位无权做任何规定。规定了也无效。
其他问题:如果,因个人“不服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直接去仲裁。事先先取好证。如,当时企业有没有给你们一份合同,如果没有给,也是违法的。
这个问题好棘手哦!感觉应该是无效条款,如果你们人多,最好一起提起劳动仲裁,请个律师。
1、这份合同是合法的,约定的内容清楚。
2、工厂搬到惠州,如果你不去,是你本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你本人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3、合同中的惠州工厂的名称有吗?如果有,合同中的名称是否和现在要去的惠州工厂的实际名称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可以作为连续工龄的一个书面证据。如果不一致,你再看一下,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是同一个人。如果是同一个法人,能否作为连续工龄的证据你最好还是问一下当地的社会保障局。如果不是同一个法人,那连续工龄就不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