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就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当一方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时,即有可能对另一方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责任。
1,仅域名相同不属于侵权。域名注册中不会出现完全一样的两个域名,相同的域名后缀不同,分属不同领域。
2,如果网页内容也与同域名的其他网站以“克隆”性质的完全相同,则属于侵权行为。
域名不是买的,是租的,如果租期到了你没续费,那么这个域名就不是你的了。如果租期没到就把域名收回哪就是他们不对了
是代理商帮你注册的吗,如果注册时域名所有人填的是代理商或者代理商的上级,那这个域名从头到尾都不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