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规定,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
1、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涉案物品为真品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查处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如下行政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涉案物品为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依法查处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贩卖非法进口卷烟的,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4号)有关规定,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建议当事人,依法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烟草制品的零售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