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有经济补偿吗

2025-05-13 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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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予缴纳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劳动法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回答3: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