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没有欠条,这个钱能算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吗

2025-06-21 2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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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该债务提出主张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但是,鉴于你问题提到”没有欠条“,不理解你是债权人还是夫妻之中的一方,
我只能说 客观事实与你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未必一致,
如果当事人想证明该笔债务的客观存在,在没有欠条或借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形下,
就需要设法搜集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客观存在的证据,例如,银行转款记录,存款凭条,电话录音 对话录音,知情者证言等客观证据 证明该笔债务的客观存在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上述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至于有无欠条,仅是债权人能否有效主张债权的证据问题,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无关。换言之,如果债权人没有欠条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的存在,夫妻双方均无须偿还;如果债权人虽然没有欠条,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夫妻双方仍应偿还该债务。

回答3:

理论上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与夫妻生活有关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对方需要持有证据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