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胡某具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胡某患病不省人事时,被告人孙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对胡某的病情置之不理。也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致胡某病情延误而死亡,符合本罪对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构成遗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患病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养义务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当胡某有病不省人事后,被告人孙某有救助义务,但被告人孙某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胡某先后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6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胡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而死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