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起诉,但要收集房产周边市场的行情价,明显低价可以证明合同顺延无效。不过在原来签合同时没有注明若承租人要转租第三方需要向甲方报备同意吗?合同签的太随意了。
既然原合同到期,承租人怎么还能从2007年1月1日起,单方面将租金降到原租金的一半?难道你是先向外租房子后收租金?既然租赁期满,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合同,为什么还有:“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房屋租给第三方,且合同期限长于租赁期限,则原合同顺延,租金随行就市。”的说法?没看明白怎么回事,无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