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好像抢劫未遂,欲而不能,未到18周岁,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好像无罪,好像醉酒可以理解为对抢劫产生了主观上的不欲,也只参与实施了犯罪预备阶段的一些行为
丁好像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好像不构成抢劫的共犯或教唆
店主好像是非法持枪罪,造成的重伤好像属于防卫过当(开枪时店主并未使甲乙放弃犯罪,并且并无时间或心思去选择防卫工具),担民不担刑;造成的死亡说不准
乙应该构成抢劫罪(未遂形态)。未满18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应该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丁应该是共犯了,“随手扯断了电话线”,我认为已有犯罪之意思。
店主非法持有枪支案,对于两名抢劫的似乎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因为他们是暴力的抢劫。。
对于自己妻子的死亡情况不明,不知道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