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如果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单位或工体工商户(即赠送人)不应被认定为货物流转的终端,在增值税的链条上,“赠送”行为仍然属于一个正常的货物流转环节,赠送人即使向他人让渡货物所有权没有取得有偿的对价,其不能以缺少纳税必要资金为由拒绝传导增值税抵扣链条。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对“无偿赠送”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只要是将属于自己的货物以无偿的方式给予受赠人,就构成税法上的视同销售,需要按照价格确定机制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商事活动中的“买一赠一”销售活动中,如果企业只是借用“赠送”的名义,实际上属于捆绑式销售、搭售或折扣销售商品等有偿的商品转让商品,那都不能与税法上的“无偿赠送”等同起来,不能要求一律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至于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则应适用税法上的其他规则,即《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销售额。
当然要的,“买一赠一”也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赠送的商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 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
但是增值税方面总局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对买赠一如何处理的具体文件,因此争议较大,甚至在很多考试的辅导材料中对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上要求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买一赠一”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流转税和间接税,增值税功能的实现依赖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抵扣链传导。所得税是浮盈税和直接税,是基于纳税主体的会计核算利润通过税会差异的调整进行税源管理。
因此,如果在企业所得税上发现不合商业常理的“买一赠一”行为,可以通过纳税调整机制进行事后管理。
但是,如果在商品流转的某个环节,非正常阻断链条,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永久性断裂。因此,不能以所得税法上的“买一赠一”税务处理规则准用于或参考适用于增值税法上的“买一赠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交易行为,只有购买商家的主商品,才能领取相应的赠品,换言之,没有购买商家的主商品,就不能领取赠品。因此,附有财产义务前提的“买一赠一”与不附财产义务的纯粹无偿赠送之间,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异。但对于“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无偿赠送,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还是能够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对外捐赠的两个特征是:企业自愿无偿赠送;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上述规定强调的是“无偿”和“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那么,“买一赠一”所赠的商品是否适用该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综前所述,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买一赠一”是将随货赠送视同捆绑销售看待的,不做视同销售。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性质不同,但关于“无偿赠送”的认定方面,道理还是相通的。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偶然所得需要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但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赠品不应作为“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符合这个定义的,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如凭票抽中或摇中号码而获得的奖品,那就符合偶然所得的定义,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企业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只要购买指定的商品,就事先知道一定能获得哪种赠品,不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消费者是先付出了相应对价之后才获得的赠品,是“有偿所得”,不会认为赠品是意外收获,也不可能接受被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可以从侧面佐证“买一赠一”并非无偿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