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哪些情形要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

2025-05-16 0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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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需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