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

2025-05-22 08: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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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2002年9月,吴有发在一次全村人家族大聚会时,当着同家族30多人和5位村干部的面,口头表示死后将十间二层瓦房全部赠给村集体,用作办公楼,将银行存款15000元指定女儿吴丽丽继承。2002年11月,吴有发因病去世,村委员要求其妻刘兰芝执行吴有发生前的遗嘱,吴丽丽则要求其母将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万余元交给其继承,其要求均遭刘兰芝拒绝。请问题:刘兰芝拒绝是否合法?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刘兰芝对村委会的拒绝是合法的,对其女吴丽丽的拒绝部分合法,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看到,口头遗嘱是在生命垂危或情况危急下作出,且需两个以上合法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采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吴有发在非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尽管有多个见证人在场,但事后未用书面或录音遗嘱记载,故其口头遗嘱当属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办理。从信中看,吴有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妻刘兰芝、其女吴丽丽。因为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能用遗嘱的形式处理被属于他人的财产。其遗产是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另一半应属于其妻刘兰芝所有。所以其中一半属于刘兰芝所有,另一半即5间瓦房、7500元存款和一半利息才是遗产。故吴丽丽可从5间瓦房和7500元存款及一半利息中分得属于她的那部分遗产。

回答2: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回答4:

婚姻律师事务所:口头遗嘱有效吗?什么条件下有效?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