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