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为重伤。”
本案中,受害人的伤情已经达到重伤,依据《刑法》第17条2款规定,年满16周岁致人重伤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男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以自首论,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