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停车场丢失车辆,有盗抢险保险公司是需要负责赔偿的,赔偿时需要报案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根据《盗抢险条款》第二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抢险
在 停车场丢失车辆,有盗抢险保险公司是需要负责赔偿的,赔偿时需要报案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根据《盗抢险条款》第二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抢险
在停车场丢了车,有汽车盗抢险,全车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盗抢险属于商业险中的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者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等)。
在被保险车辆被盗抢三个月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按实际的保险金额对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从而减少车主的经济损失与负担。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按照规定凡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车辆被盗不予赔付。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被盗还是被划伤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http://chexian.pingan.com/anli/2009020917044300.shtml
不是呀,停车场要看是收费的还是不收费的,是否有物业,物业是否有人看管。有人看管的话,就相当于能找到第三者,该由他们赔,不过一般情况下也可找保险公司赔,然后把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去代为找物业或者收费停车场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