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复杂了一些。 一是非法用工不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系的目前在于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工方不是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其雇用行为已超出劳动法调整范围。只能通过民法解决,属劳务关系。 二是劳动者自身问题 。对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来说,不太注意用人单位的信息,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缴不缴社会保险,认为干一天活拿一天的工资,其实的不是很重要。干得不舒服就随时走人,而恰恰相反 等到出现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去投诉或者裁决,没有有效的书证,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标准等,给自身维权造成困难。有的干脆认倒霉工资不要了,这些情况的出现就助长了用工方侥幸心理,慢慢就形成了不良风气,什么试用期没工资,提前走扣工资抵押金等等行为的出现,而这些行为实属违法。 三是执法力量过于薄弱 。据我所知有的市级监察机构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难以对管辖区进行很好的巡视只能是对于投诉举报案件进行专查处理。 四是疲于应对农民工工资。 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最重要的是一年到头揣着现金回家过年,一但岁尾无法拿到报酬就会大量滞留城市,易出极端行为,引发突发事件。每年劳动监察对农民工工资处理都是重中之重,无论人多人少只以投诉就要极极解决,而且这部分人大多是没有用工资质的清包雇用,调查只能从源头的承揽工程的建筑方检起,情况复杂,如果走立案程序时间长,农民工不同意,不走立案程序,协调又没有法律依据,劳动监察就是里外难做,不能不管,也不是越权,更不能违法。这些年下来形成了一个调调就是开通绿色通道,农民工投诉快受理快调查快处理。农民工拿钱回家了,留下的是一堆又堆的调查资料,不能做卷,只能存为资料。而民工也学会了,干得不舒心或者不想干了,就投诉,现在从年初到岁尾,农民工投诉不断。大部分时间都给农民了。 五是政府行为。 软环境办公室 招商引资企业 开发区封闭管理 准入制度 近几年兴起了一系列经济发展新代言。虽说政府发展经济不保护违法,但是这些部门的出现还是或多或少造成了一些执法困惑。而为了经济,一些部门的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背道而驰,也是执法者无法置之度外的。 综上所述 结论是如果劳动者想维护自身权益,那应当注意用人单位的全称,签订书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可以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由其调查处理,责令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当地存在不举不查的行政执法氛围。 如果你发现在了有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请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由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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