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中,用人单位未在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且交接工作完成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经济补偿金是在法院判

2025-05-22 08:51:44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既然你的经济补偿在法院判决后给付,在同一事实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法院未追加经济赔偿金,你是不可以再次基于同一事实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该条款从性质上说属于一种类似加处罚款的执行罚措施,有个前提是“逾期不支付“。只要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你的经济补偿金,你再主张经济赔偿金就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了。
个人观点,供参考。
谢谢!

回答2:

在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不可以再次基于同一事实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答3:

如果是你向法院申请的时候诉讼的时候,申请双倍的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你双倍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已经判决完毕,那么依照法院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