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注不当 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处理吗

2025-05-16 1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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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由地方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这条规定表明,过去《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不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的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目前,全国已建立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有54个。《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的规定仅适用于它们。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地方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它应当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从法律规定的权限看,它具有专利管理和专利执法的双重职能。


依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它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决以下纠纷:

1.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处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3.处罚冒充专利行为。

4.对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惩戒行为。[资政知识产权]

回答2:

国家局只管注册审理,也就是给个标准,真正的执法基本是靠下面的分局,毕竟他不能抢下面人的饭碗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