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文件也不同
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向公安局递交律师函和委托书,并向公安局递交书面申请。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拿起诉意见书复印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给犯罪嫌疑人的那一面),和律师证。
律师资格证和委托代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