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落户条件

2025-05-22 0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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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才,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办法》同时明确,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有关部门应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
  《办法》强调,规定中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申请落户时或提供虚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 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