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更多订阅比比招标采购网